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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社保局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般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在三十日内到帐。...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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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要看单位是否有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保险的,可以让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后及时去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待遇;单位未缴纳的,可以协商工伤待遇;协商不了的,只能通过起诉维权; 2、鉴定结论出来后,可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如劳动合同终止,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条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常州戴静雅律师回复:当协商不成的,除了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外,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 之日,故对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的理解不会产生歧义。但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并未马上发生,而是潜伏一段时间后才实际发生,即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与事故发生之日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伤害结果发生之日,并以之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 2、文义解释是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首选方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从字面含义上看,“事故”是对于“伤害”的修饰和限制,即这里的“伤害”是基于工伤事故而发生的,伤害结果与工伤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理解,“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就是指伤害结果发生之日,而不是事故发生之日。 3、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是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已经实际发生。工伤事故发生后,如果伤害后果尚未发生,上述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无法预知是否会产生伤害后果、会产生什么样的伤害后果,也无法预知伤害后果会引发什么样的损失,当然也就无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认定“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即为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而不是工伤事故发生之日。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虽然与民事诉讼时效不同,但在判断时效起算时间时,应当参照上述关于民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在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时,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标准。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你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和伤残鉴定结论了,单位是不能辞退你的。如果你自己离职,就只能拿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强制辞退你,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单位不辞退你,以调岗为名降低待遇,这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必须征得你同意才行。单位强制执行,可以到当地人社局下属的劳动监察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可以查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第42.46.47.48.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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