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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
工资支付保障是为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工资分配权而制定的有关工资支付的一系列规则。有如下内容: 1.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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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10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分别按一定比例存入保障金专用账户,用于其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先行支付的资金。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双方共同负责,其中保障金的收取和补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使用和退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市管项目保障金存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保障金。同一项目合同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只能在同一银行缴纳保障金。 第六条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凭施工合同,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保障金缴款通知单,与银行签订《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后,将保障金存入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凭保障金缴款单、存款证明、《协议书》和其他规定手续,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施工企业发生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认定后,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发出划支保障金意见书,扣划施工企业存入的保障金,不足部分从建设单位存入的保障金账户扣划。划支意见书一式四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银行、企业各执一份,另一份存档。 银行扣划的保障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发放至农民工。 第八条扣划保障金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通知施工企业建设单位补足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同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补足工资支付保障金,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补足保障金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该项目停工。 第九条施工企业按约定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并确认已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合同已经完成且无欠薪的报告,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将该报告转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该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到项目所在地张贴通告。在通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如没有接到欠薪投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通告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缴纳的保障金连本带息退回缴款单位。 施工企业如有拖欠行为,在支付完欠薪,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按照上述程序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条对于在建且已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将已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基本情况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属实的可不再缴纳保障金。但对于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过集访事件的项目以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曾接到过欠薪投诉的项目,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第十一条对于在建的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项目,如无正当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利用对项目的监管手段进行查处,责令其停工,竣工后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此类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市清欠办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纳入“不良业主”和“不良施工企业”名单,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其纳入“劳动保障不守法诚信企业”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已在全国普遍建立,各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农民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一卡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公示、劳务用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等。不同地区还选择适用了农民工工资支付备案制、欠薪报告制、工资支付预警制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制度。二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该制度最初适用于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最为严重的建筑行业,现已扩大到交通、水利、铁路等行业。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普遍建立并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但各地关于缴存主体、缴存额、启用程序、返还等规定有所不同。三是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是指为了垫付被欠薪农民工的临时生活费或路费而设立的应急周转专项资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于2004年在创立。四是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工资支付诚信制度,是指人社部门通过对各类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将企业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一项制度。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包括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在内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五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是指人社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日常或专项监督检查。我国《劳动法》第8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8条等法律、法规、规章对人社部门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了规定。实践中,人社部门除了进行日常巡视检查、举报专查等工作外,每年春节前都要联合其他部门对制造业、建筑业、餐饮业及其他农民工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无证照作坊等开展农民工工资专项清理行动。六是农民工欠薪救济追责制度。在欠薪法律救济方面,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措施主要有:第一,加强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调解、仲裁工作。第二,规定农民工工资权益受侵害的举报权。第三,规定农民工工资案件部分先予裁决。第四,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先予执行。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追究方面,主要有以下措施:其一,在民事责任方面,规定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其二,在行政责任方面,部分地区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属地政府问责制”。其三,在刑事责任方面,比较突出的是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工资支付保障是为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工资分配权而制定的有关工资支付的一系列规则。有如下内容: 1.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2.工资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一般按月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 3.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4.工资应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也可由劳动者家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5.工资应依法足额支付,除法定或约定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况外,严禁非法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6.对代扣工资的限制。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3)用人单位依审判机关判决、裁定扣除劳动者工资。依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应负法律责任的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其应负担的扶养费、赡养费、抚养费和损害赔偿等款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7.对扣除工资金额的限制。 (1)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余额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纪罚款,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标准的20%。 8.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顺序中用人单位应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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