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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制度:一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视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视制度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几点意见》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几点意见》的实施意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视制度在全国普遍成立,各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农民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一漫画、农民工工作卡、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公示、劳务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等。不同地区也选择适用农民工工资支付记录制、工资支付报告制、工资支付警告制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视制度。二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该制度最初适用于拖欠、扣除农民工工资问题最严重的建筑行业,现已扩大到交通、水利、铁路等行业。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遍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但各地存款主体、存款金额、有效程序、返还等规定不同。三是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农民工工资紧急周转金是指为支付工资不足的农民工临时生活费和旅费而设立的紧急周转专业资金。工资不足的紧急周转金制度于2004年在浙江成立。四是农民工工资发放诚信制度。工资支付诚信制度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监督和检查各种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建立企业劳动保障法的诚信档案——将企业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并实施分类监督。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包括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在内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五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是指人社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日常或专项监督检查。我国《劳动法》第8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8条等法律,法规,规章对人社部门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了规定。实践中,人社部门除了进行日常巡视检查,举报专查等工作外,每年春节前都要联合其他部门对制造业,建筑业,餐饮业及其他农民工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无证照作坊等开展农民工工资专项清理行动。
一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已在全国普遍建立,各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农民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一卡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公示、劳务用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等。不同地区还选择适用了农民工工资支付备案制、欠薪报告制、工资支付预警制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制度。二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该制度最初适用于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最为严重的建筑行业,现已扩大到交通、水利、铁路等行业。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普遍建立并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但各地关于缴存主体、缴存额、启用程序、返还等规定有所不同。三是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是指为了垫付被欠薪农民工的临时生活费或路费而设立的应急周转专项资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于2004年在创立。四是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工资支付诚信制度,是指人社部门通过对各类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将企业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一项制度。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包括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在内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五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是指人社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日常或专项监督检查。我国《劳动法》第8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8条等法律、法规、规章对人社部门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了规定。实践中,人社部门除了进行日常巡视检查、举报专查等工作外,每年春节前都要联合其他部门对制造业、建筑业、餐饮业及其他农民工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无证照作坊等开展农民工工资专项清理行动。六是农民工欠薪救济追责制度。在欠薪法律救济方面,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措施主要有:第一,加强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调解、仲裁工作。第二,规定农民工工资权益受侵害的举报权。第三,规定农民工工资案件部分先予裁决。第四,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先予执行。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追究方面,主要有以下措施:其一,在民事责任方面,规定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其二,在行政责任方面,部分地区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属地政府问责制”。其三,在刑事责任方面,比较突出的是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工资支付保障是为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工资分配权而制定的有关工资支付的一系列规则。有如下内容: 1.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2.工资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一般按月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 3.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4.工资应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也可由劳动者家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5.工资应依法足额支付,除法定或约定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况外,严禁非法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6.对代扣工资的限制。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3)用人单位依审判机关判决、裁定扣除劳动者工资。依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应负法律责任的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其应负担的扶养费、赡养费、抚养费和损害赔偿等款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7.对扣除工资金额的限制。 (1)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余额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纪罚款,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标准的20%。 8.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顺序中用人单位应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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