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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客体的特定条件是在市场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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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对象的具体条件是在市场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的全部财产,并能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和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四)有必要的、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员工,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六)有健全的会计制度,能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公司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公司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公司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年检手续;(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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