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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排污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环境中有害物质或因素的容许浓度所做的规定。 它...
判断排污者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依据: 1、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和判断排污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2、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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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所以,一方当事人是否是无证驾驶与责任认定的结果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商品房管理的法律、法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退房,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一)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二)将未经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三)商品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结构、朝向、楼层、交付时间等违反合同约定的; (四)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办理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所有材料,或者未在委托办理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办妥上述证件的; (五)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包括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不相符的,但因国家建设需要致使规划改变的除外。 前款第(三)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可以约定相应的误差幅度或者调整范围,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标明。商品房面积超过合同约定允许误差下限,消费者未要求退房的,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支付超过部分面积的价款;商品房面积不足合同约定允许误差下限,消费者未要求退房的,经营者应当退回不足部分面积的价款,并按不足部分面积价款的一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退房的,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退还房款;遇价格上涨时,按同类地段同类商品房标准的新价格退还房款。
1、污染物生产者污染了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物生产者要承担侵权的责任,在诉讼中,污染物生产者要承担举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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