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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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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全文共九章八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1、建设部门应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部门。建设部门不得分解建设工程。2、建设部门应依法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调查、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建设相关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3、建设部门应向相关调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部门提供建设工程相关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强制承包方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工期。建设部门不得明确或暗示设计部门或建设部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5、建设部门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使用。
1、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总体要求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能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所评估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状况,能对监理过程进行综合描述,能反映工程的主要质量状况、反映出工程的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及观感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2、应随工程进展阶段编写质量评估报告 监理单位在工程进展到以下阶段时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地基与基础分部(包括桩基工程、±0.00以下的结构及防水分项)工程完工后、基础土方回填前,应编写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整个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装饰工程施工之前,应编写主体工程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工程竣工后、各方组织验收前,应编写单位工程(包括安装和装饰工程)的质量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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