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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
图书重印出版者具有版式设计、出版等专有性权利。图书重印出版者具有如下义务: 1、严格按双方约报酬、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2、若重版、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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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规定“一、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二、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三、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四、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税贴花。”
图书重印出版者具有版式设计、出版等专有性权利。图书重印出版者具有如下义务: 1、严格按双方约报酬、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2、若重版、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3、其他应尽的注意义务。
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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