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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重印出版者具有版式设计、出版等专有性权利。图书重印出版者具有如下义务: 1、严格按双方约报酬、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2、若重版、再版...
出版者的权利有版式设计专有权、专有出版权等。 出版者有如下义务: 1.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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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的权利有版式设计专有权、专有出版权等。 出版者有如下义务: 1.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3.重版、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4.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对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的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合理的注意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规定“一、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二、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三、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四、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税贴花。”
出版者的权利:版式设计;专有出版权。义务: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重版、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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