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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三)对擅...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辐射。需要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经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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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需要进口或者临时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含整机组装件和安装在其他进口设备上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关手续。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一)擅自改变无线电台站址、天线高度、发射功率、使用频率等核定项目的;(二)擅自扩大无线电频率使用范围、改变用途的;(三)擅自编制、使用电台呼号的;(四)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并对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五)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擅自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六)设置、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对无线电业务造成干扰的;(七)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合法无线电用户造成有害干扰,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执行的。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频率使用人)应当按照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频率,并按规定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缴纳频率占用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制、使用电台呼号,不得扩大频率的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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