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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待遇是怎么样的,有无法律依据

2022-02-12
按所在省市的规定办理。按《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养老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没有对是否对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给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作出规定。但目前,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国家层面的还没有出台,实际上是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但各地规定不一,且差距较大,一些省份规定有,一些省份规定没有。对此,建议咨询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辽宁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辽劳字[1996]196号三、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按上一年本市10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5号一、企业离休人员及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相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执行。二、企业职工、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企业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并随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进行调整。三、企业职工、退休(职)人员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系农村居民的,按其农村所在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低于原各市确定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给。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号)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按以下标准发给:一、丧葬费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二、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甘肃省关于调整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248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经研究,决定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发放标准。现将全省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通知如下:一次性丧葬补助费:7352元。一次性抚恤费:3676元。资金来源按原渠道列支,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配套文件出台后,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新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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