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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五条:[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以招募,雇...
第 一、 二、四款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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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对组织卖淫罪立案的规定标准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非法强迫、组织多人进行卖淫活动,以此谋利,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益和社会法益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的规定,本罪是指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输人员或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行为。立案标准: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七十八条规定,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2、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被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4、其他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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