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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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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职能。以下就是由《民法总则》第四节规定的特别法人 一、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二、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三、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四、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这就是基本原则的核心,也是经过不断的修订,才到了现如今十分完善的状态,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平等原则,它也是是公民开展民事活动时的最基本原则。大家看完以上这些内容,就会对基本原则有了具体的认识。
现行民法总则中没有关于公证的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定公证的的事项较少,只有《合同法》第186条、第188条、《继承法》第17条、《收养法》第15条、《担保法》第43条、《招标投标法》第36条、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联合通知》涉及公证事项,且多为选择性条款,而重要的民商立法如:物权法、民法、婚姻法、公司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法等都没有公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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