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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3、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4、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5、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民事权利的平等性、权利内容的统一性以及民事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如果某一项权利不符合这些特征,就不能作为民事权利赋予给民事主体。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民法总则》中对非法人组织的规定可能会对分则编修产生较大影响。《合同法》规定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合同主体,而《民法总则》将部分“其他组织”规定为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的非法人组织,除去这部分非法人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是否具备民事主体地位却不明确,对于这类组织能否沿用“其他组织”的概念,需要进一步解释。此外,《民法通则》对联营组织进行了相关规定,使其具备相当于民事主体的地位,但《民法总则》没有对联营组织进行规定,这和依然存在联营组织的现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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