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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一)属于矿山、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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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矿山和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方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方案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专项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专项监管部门,应当对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或者抽查。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运营单位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保障安全运行。
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咨询、培训等活动。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依法开展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且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承接的服务项目违法转让、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违反安全评价程序;(三)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开展诚信服务,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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