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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安全培训;按照国家规定需具有相应资格的,应当经考核合格取...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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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和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方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方案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专项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专项监管部门,应当对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或者抽查。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运营单位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保障安全运行。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做好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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