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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安全培训;按照国家规定需具有相应资格的,应当经考核合格取...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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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三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工程师;(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组织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字后,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提交。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对不同意见作出说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事故调查报告予以批复。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保留完整的事故调查处理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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