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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1项规定: “盗窃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采...
2002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1项规定: “盗窃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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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法律依据:《刑法》 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2002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事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盗窃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用秘密手段非法占有武器装备的行为。涉嫌盗窃武器装备的,应立案。抢夺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采取来人不公然抢夺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装备的行为。涉嫌抢劫武器装备的,应立案。盗窃军用物资罪是指军人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用军用物资的行为。抢夺军事物资罪是指军人采取不公开抢夺的方法,非法占有军事物资的行为。涉嫌盗窃,抢夺军事物资2000元以上,或者不满足规定金额,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立案。
一般规定根据刑法第43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加重处罚事由犯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盗窃、抢夺重要或者多件武器装备的;盗窃、抢夺军用物资数额巨大的;战时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采取破坏性方法盗窃造成部队严重损失的,等等。特别加重处罚事由犯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盗窃、抢夺案件重要武器装备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盗窃、抢夺军用物资罪数额特别巨大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采取破坏性方法盗窃造成部队特别严重损失的等。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的犯罪行为必须要进行严厉的惩处,而现在的社会治安环境是越来越好,但是也不乏有一些人犯了很多种罪行,在多种罪行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法院对此也有着一定的处罚原则,也就是数罪并罚,不管怎么样,肯定是需要让他所看到的罪行和他受到处罚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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