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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1项规定: “盗窃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采...
2002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1项规定: “盗窃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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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1项规定:“盗窃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武器装备的行为。涉嫌盗窃武器装备的,应当立案。抢夺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非法占有武器装备的行为。涉嫌抢夺武器装备的,应当立案。盗窃军用物资罪是指军人以秘密手段非法占有军用物资的行为。抢军用物资罪是指军人采取来人不备公然抢军的方法,非法占有军用物资的行为。涉嫌盗窃、抢夺军用物资折扣2000元以上,或者不符合规定金额,但后果严重的,应当立案。
盗窃、抢劫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情况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8条第1款之规定,犯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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