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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管理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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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的工作由其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当与卫生和计划行政部门互通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聘用育龄流动人口或者将房屋出租(借)给育龄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并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有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的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效应当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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