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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子女的年龄分情况确定: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子女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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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两周岁以下,一般给女方,除非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两周岁以上,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优先考虑条件:1.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2.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十周岁以上:应当考虑子女意见。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一)一般情况:随母方生活。 (二)例外情况: 1、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父方主张子女随其生活,应举证证明或法院查明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请求方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 (一)具有随其生活的优先考虑条件: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二)子女愿随其生活: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三)具有抚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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