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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市城镇购买成套住房,只要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1】91号或《重庆市人民政...
一、合资购买的成套商品房,只允许其中经协商确定的一个户主或房主的家庭迁入。 二、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成套商品房、按揭商品房),实际居住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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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售并举,并实行差别化保障,承租人租赁公租房5年后可购买公租房。 2、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3、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4、购买人与产权人或受托人书面签订销售合同。 5、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可以继承、抵押。 6、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一、购房入户前提条件是房屋已交付使用,实际入住,并取得产权证。一次性付款购房入户所需材料:1、《入户申请表》;2、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下同)及居民身份证;3、亲属关系证明(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下同);4、入住证明;5、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一次性缴款发票(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6、房屋产权证和房管局打印的房屋产权档案摘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按揭购房入户所需材料:1-4项与一次性付款购房入户相同;购房合同、银行按揭公证书、最近6个月银行按揭缴款证明(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房管局打印的房屋产权档案摘要、银行按揭公证书、最近6个月银行按揭缴款证明(购买二手房提供)。二、投资入户人员分为两种情况,1、购买非住宅用房入户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非住宅用房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户籍证明及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非住宅用房的房屋产权证(已取得的提供)、购房合同、一次性缴款发票(购买商品房的提供);非住宅用房的房屋产权证和房管局打印的房屋产权档案摘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资金投资入户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投资人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及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三、暂住期满2年入户。1、《入户申请表》;2、IC卡暂住证(含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3、入户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5、省、市、区社保部门出具的最近两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社会综合保险)明细表(原件);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人均不低于16平米)(原件和复印件);7、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迁入地址不详的提供)。四、成都市户籍人口全域迁移。1、《入户申请表》;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4、迁入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不限面积)(原件和复印件);5、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迁入地址不详的提供);6、入户人员1寸证件照片1张(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1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七)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因变更抚养关系造成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八)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离婚判决或者离婚协议未明确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父亲还是母亲一方单独行使的。(九)一方已生育3个以上子女的。(十)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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