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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队婚假最长为: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2、根据法律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
除正常探亲、休假的假期外,现役军人的婚假为3天,晚婚假7天,共计10天。其法律依据包括:2003年4月3日,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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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 《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在实际工作中,男军人一般都是把当年的探亲假留着,等家属要生小孩时探亲假、护理假一块请掉,这样假期(加上路途)就会有将近两个月。
1、干部探亲假期为30天,其中旅、团以下部队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40天(不包含途中时间,下同)。符合条件的干部探亲假为40天。 2、驻藏部队干部、志愿兵休假探亲规定:以服现役时间确定假期.不满20年的为60天;满20年的为70天;满25年的为80天,驻海拔4500米(含)以上地区的再增加20天。 3、士官探亲休假规定:未婚士官(离异、丧偶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假期45天;未婚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结婚的,按照已婚士官探望配偶的假期执行,当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军队婚假7天。《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晚婚军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发放,福利待遇不变。夫妻双方都是军人。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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