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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民政等部门应...
对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和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以下救助:(一)给予每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六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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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审核审批流程,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等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对教育救助对象,根据不同教育阶段,分别给予下列救助:(一)对学前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减免保育教育费;(二)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免除住宿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营养餐等生活补助;(三)对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的救助对象免除学费、发放国家助学金;(四)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发放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安排勤工助学等救助或者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本地实际,增加教育救助的具体措施。
鼓励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按照其章程参与社会救助。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设立、主办、承办、协办、冠名帮扶项目,或者捐赠、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鼓励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公益性宣传,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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