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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对教育救助对象,根据不同教育阶段,分别给予下列救助:(一)对学前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减免保育教育费;(二)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免除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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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但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范围,或者已接受其他社会救助但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或者家庭成员突发大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审核审批流程,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等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信贷支持等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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