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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时,开发商拒绝使用公积金贷款,消费者该如何应对?

2024-11-15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个部门发布了一份通知,要求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再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并需提供书面承诺并在销售现场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认真履行承诺,不得通过提高房价、减少折扣等方式限制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也不能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资信良好;有经登记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不少于购房总价款30%的自筹资金;同意用所购住房作抵押;同意办理贷款综合保险;有保证人(售房单位)同意为其担保至领取《房地产权证》,并进行房屋他项权利抵押登记后交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收存;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工在购买已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立项准予发放“个贷”的住房时,可以申请政策性住房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查借款人资格、担保人资格、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并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银行签发准予贷款通知书,银行接到贷款通知书后办理贷款划付手续。所需材料包括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等。

相关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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