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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房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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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是需要开会公示的。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8)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申请宅基地建房。宅基地建房需要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建房申请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镇政府进行初审;张榜公布初审意见,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建房保证费,发放建设工程许可证;镇政府现场检查,实行建设全过程管理;建房户申请竣工验收,并颁发竣工验收证书。
农村人口需要在农村宅基地基地建造自己的房屋,他们需要通过相关的审批程序才能建造房屋。每个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个-120平方米,各村委会应根据村规划和村实际土地使用情况确定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只能有一个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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