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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供水管网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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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
鼓励和引导采用管道输水、滴灌、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及有关区(市)县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二)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设备的;(三)供水企业向未取得用水计划的非居民用户供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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