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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迁子女和进城务工子女的区别:1、主要在于父母在经常居住地是肉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住所以及稳定的收入等条件不同,其在女在医疗、教育、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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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迁子女和进城务工子女的区别如下:1、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本省外县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输入地的城镇地区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2、进城务工子女。是指农村家庭集体搬迁到城里居住,但没有取得居住地的户口的家庭的子女,也叫农民工子女。
养子女是指养父母或养父、养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孩子,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者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其与生父的现任妻子或生母的现任丈夫并无血缘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养子女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生效,而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需由于继母或者继父对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才相互承担义务、享有权利的。 第二,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除法律规定之外,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灭;继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抚养教育关系而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养子女对养父母,继子女对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继承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养子女和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 ( 1)养子女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而继子女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继母或继父对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 2)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而继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继子女未成年时,生父母仍然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样,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继父或继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则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继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除,而与养父或养母建立起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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