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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导致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索赔。当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后,任何一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要是一方违约的,另一...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终止或放弃,承包人有权提出盈利损失或者补偿损失的索赔。盈利损失等于该项工程合同价款与完成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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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建筑施工合同都有约定,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若没有约定赔偿实际损失
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期限届满; (六)信托被解除; (七)信托被撤销; (八)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第四十四条规定,信托终止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力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信托投资公司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信托投资公司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信托的终止是指信托关系的消灭。信托的解除是指信托期限未满而解除信托关系。信托一经立;原则上不得解除。但在上述某种情况下,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信托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从而导致信托终止。 1信托终止时的财产归属。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应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如果信托文件没有规定归属人,则应按顺序确定归属:第一顺序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第二顺序为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2信托的继续存在。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之前,信视为继续存在。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受托人须继续处理有关信托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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