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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否授权行纪合同具有留置权?

2024-12-06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纪合同具有留置权。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是否允许行纪合同行使留置权。如果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那么行纪合同不能行使留置权,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而根据第九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应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定义】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深度沟通法律需求,快速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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