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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变更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可见,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一般离婚后一方夺回抚养权的条件: 1、双方可以协议变更的,按照约定执行; 2、双方不能协议变更,且抚养子女的一方严重虐待子女或不尽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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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的2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离婚一方再婚夺回抚养权,如果符合法定变更抚养权的下列情形时,一般法院会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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