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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的2一方不尽...
1、可以。 2、不管当初是因为什么样的原因而失去了孩子的抚养权,当事人有权利重新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但为了避免重新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最终落得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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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有吸毒史且屡教不改,另一方没有不适宜带小孩的情况,通过努力应该能争取到孩子的。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儿童一般由母亲抚养,但是父亲能证明孩子母亲有严重传染疾病、精神疾病,或者母亲有能力却不尽抚养义务的话,孩子可以随父亲共同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律未明确规定其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的子女,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孩子的抚养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任何一方都不愿协商,则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综合考虑孩子现实的生活或学习环境(一旦改变是否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双方的经济能力如何、是否方便实际照顾孩子、自己的父母是否有条件帮助照看孩子、是否有利于教育孩子、有无可能对孩子产生不良影响的恶习或嗜好等,并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予以优先考虑,并在充分维护孩子利益,保障孩子身心健康的前提下进行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两周岁以内的孩子一般也由母亲抚养,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双方可以针对上述情形提出自己的有利条件,从而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离异一方未再婚可争取监护权,变更子女监护权可由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如对方同意,可变更。如果对方不同意,人民法院法院会支持,除非直接抚养者有证据证明与子女共同生活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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