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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后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依据这一法律的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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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0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规定的条件的限制。”六个月内不准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在六个月内发生新情况,原告有新的理由,则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可以受理。
和办案法官商量一下,撤诉之后算是起诉过一次,六个月后过来起诉第二次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但法律对离婚案件撤诉后六个月内能否再次起诉并无禁止性规定,即法律并未限制离婚案件撤诉后重新起诉的期限。对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是“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可不予受理”与“不予受理”是有明显用词区别的,前者民诉法规定“不予受理”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审判中必须遵循适用,而后者“可以不予受理”是作为审判时参照适用的司法解释中的“非强制性规范”,并非一律要求不予受理。这条司法解释其实蕴含两层意思,其一是指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离婚案件,毫无疑问应予受理;其二是指即使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离婚案件,可以不予受理,而非一概不予受理。对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离婚案件,实践中参照该司法解释,可以不受理,也可以受理,由立案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法条中的“可”、“可以”相对于“应当”、“必须”,是指两可之间。所以,法院立案受理该离婚案并无不当,审理庭裁定驳回起诉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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