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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离婚案件撤诉后六个月才能再次起诉。当然,如果有新情况和新理由要起诉,可以不受这六个月的限制,新情况随时发生,新理由随时可以起诉。而且如果原告撤诉后被告有起诉,也可以不受六个月的限制,随时可以起诉。
根据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案件,判决、调解维持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撤诉后您可以再起诉。
《新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诉法意见》144条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在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新情况、新理由”无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实践中又难以判断时,只要是具有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重大情形(如家庭暴力、虐待、吸毒、第三者介入等),暗藏社会隐患,尽管原告以同一理由和情节再次提起诉讼,也应视为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不应受六个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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