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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权益与义务内容是一致的,但也有的由于多种因素的干扰导致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条款不一致,这时就要按照招标文件与施工...
在工程建设的日常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工程进入施工或结算程序后发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到底是按合同协议执行还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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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与在一般情况下权益与义务内容是一致的,但也有的由于多种因素的干扰导致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条款不一致,这时就要按照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出台的先后顺序执行,即:招标文件在先,施工合同在后,因为招标文件,施工合同都是双方认可的,施工合同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内容,故此工程结算时应当以施工合同为准。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2、依据《》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为避免后续不必要的争议,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应与合同内容一致,如果甲乙双方还没签订合同,那就让甲方或是甲方主动更改合同内容后再签订合同;如果已经签订合同,则甲方应主动提出合同变更,或乙方提出合同变更,双方同意后更改合同或增加合同更改备忘,以便于后期追溯。
如果“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内容不一致是因为工作失误造成的,应以“招标文件”为准;如果是合同双方有意调整,在不违反原则的基础上,双方另签订合同谈判纪要予以明确。招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如果合同的约定实质性的改变了招标文件规定的条款,此约定为无效约定。非实质性的改变的条款以签订合同为准。 修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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