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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傻人员,在取得医院的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后,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精...
选举时,如果本选区所有代表候选人均未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应当征求选民意见,再次组织选举,也可以重新酝酿提名其他代表候选人,另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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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傻人员,在取得医院的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后,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当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时病发的,不行使选举权利。患有急性传染病正在住院治疗的选民,可以由选区委托专业医务人员负责组织选举工作。外出人员在选民登记截止时间前无法取得联系的,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提出,并经县级选举委员会认可后,可以暂不列入选民名单。如果选举日前取得联系的,应当列入选民名单。
下列人员应当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正在受拘留的。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当地参加选举;不在当地参加选举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或者在流动票箱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应当发给选民证。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依照《选举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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