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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劳动关系有不同的特点,它不适用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如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等。 非全日制工作是一种弹性工作制度,也被称为小时工。指的是在《劳动法》规定的全日制用工形式以外,劳动者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用工形式。它不同于提供家政服务的“钟点工”、“小时工”,同劳务工也是两个概念。 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劳动关系有不同的特点,它不适用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如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等。因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列出专章来规范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鉴于实践中采用口头合同的方式较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取非书面形式订立,但劳动者要注意保存劳动过程的证明:如工资单、开始工作的日期、工作的时间等,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无论采取书面形式或非书面形式,都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劳动者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确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每日、每周或者每月工作时间,应当分别在法定工作时间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在多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数总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作时数。 (2)当事人未约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 (3)当事人可以对劳动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内容进行约定。 (4)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劳动报酬包括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造成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用工”劳动部制定了规定,这种用工形式是允许的。 四、乙方在工作期间内的工资标准为每小时()元(其中以含甲方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够支付给乙方应得的工资报酬,且甲方发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上文四中的“其中以含甲方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包含在“当地政府公布的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内。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法律没有规定合同期限,可以参照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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