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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损害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等行为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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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其年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当年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开拆或者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学校的服务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应当保障校舍和其他校内设施的使用安全,定期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未成年学生的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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