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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登记条件

2021-12-22
公司债权转让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公司债权转让股权登记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让股权,是指债权人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第三条债权转让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1)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债权转让给公司股权,债权人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人民法院有效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给公司股权;(3)公司破产重组或者和解期间,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组计划或者裁定的和解协议,不得转让给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规定的债权转让资本金额应当按照其他规定转让给债权人的规定转让资本,不得分割让给公司。第七十%以上。债权转让股权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债权的评估价值。第八条债权转让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和原因、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合同对象和相应债务的履行情况;(2)债权评估,包括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报告号、评估基准日和评估价值;(3)债权转让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的债权转让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相应债务和公司相关会计处理;(4)债权转让股权应当依法报批准。第九条债权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共同申请变更登记。

相关法规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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