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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调整的关系是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些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具备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发生或损害权益。解释性答复是对信访...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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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也叫复议前置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样都作为公民自由选择的解决行政纠纷案件的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关联性,都是解决纠纷,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本文由行政复议是否适用和解问题引出论述,对行政复议适用和解进行了概述,从概念、对概念的理解、适用和解的意义等方面作阐述;接着从行政自由裁量权、复议目的与原则、复议机关职权和实践经验的发展趋势等角度分析其存在可能性的理论依据;再论述适用和解的法律要件,应该要有意思真实表示、和解受案范围和和解协议书;最后提出了若在行政复议中推行和解应具备的立法要求。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国法复函〔2011〕62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范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实际,我局制定了《杭州市规划局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范》,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规划局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范 杭州市规划局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范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国法复函[2011]62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范》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案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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