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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城市低保制度的公正公平,对以下三种家庭中特殊困难人员实行重点照顾,可在该家庭已核定补差标准的基础上视困难程度每月增发当地保障标准30%...
城市居民对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而未得到答复,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对降低、终止城市低保待遇的决定或者给予的不服的,可以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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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民政部门、街道或乡镇、社区居委会建立低保信息电子档案,保障对象个人信息由社区居委会按照全国城市低保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录入,按月汇总,逐级上传。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要;(二)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四)鼓励保障对象劳动自救;(五)公正、公平、公开;(六)属地管理。
建立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制度。对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制度、续保申请登记制度、参加公益劳动制度、公示通报制度、定期核查制度、优先就业培训制度,具体按省民政厅《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鄂民办发[2003]53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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