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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反担保是指第...
1、反担保的主债权应为主合同担保人承担责任后享有的向反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2、反担保人实际是为主合同担保人提供担保,即主合同担保人替债务人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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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法院判决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追偿反担保人。由担保人承担代偿责任后,才能要求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并未形成明确、清晰的债权。如担保人有到期的一般债权,才可代担保人提起诉讼。 2、《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保证作为一种保证方式,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人享有两项重要权利: 第一,抗辩权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保证人根据法定原因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二是追偿权,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担保人放弃专属担保人的抗辩权,或者放弃债务人享有的、债务人也表示放弃的抗辩权,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享有追偿权。 但是,如果担保人放弃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且债务人未表示放弃,且承担担保责任,则不应享有追偿权。
1、担保人作为第三人,为债务履行提供提供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所以反担保的主体不是原债权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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