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担保人有追偿权。 2、我国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
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可以依法追偿: 一、追偿对象: 1、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破产的,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有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担保物权主要是指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果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剩余未受清偿的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但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仅仅相当于扩大了债务人的范围,并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后,以何种方式向被担保人追偿,实现权利呢?实践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担保人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担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担保人。因为担保人在未实际承担连带清偿前,其责任仅是督促被担保人履行义务,并承担约定连带责任,一旦被担保人履行义务后,担保人的使命即告完成,与被担保人之间的约定民事法律关系便告消亡。担保人一旦为被担保人实体上承担了清偿义务后,即获得了到期债权,也就是说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的担保关系转化为了债权债务关系,担保人获得了诉权和胜诉权。因为,该担保行为是在人民法院执行中发生的,一旦担保人代被担保人清偿了义务后,担保关系迅速转为债权债务关系,而且这对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标的数额,经人民法院查核过,被担保人没有理由也不可能提出异议。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告知担保人,其他约定禁止转让的,还应当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可以看出,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应当通知担保人,否则对担保人不发生效力,其中约定禁止转让的,没有经过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7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112人已浏览
12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