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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从其构成要件上掌握。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要件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
客观要件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无作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危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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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共安全的重要性,如果以危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是什么呢?今日,本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此类犯罪时,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不能随意缩小范围,混淆犯罪与非犯罪、此罪与彼犯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确、量刑不当。根据《刑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毒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是:(1)侵犯的对象是社会公共安全,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2)客观上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除放火、水决定、爆炸、中毒外,但与上述节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3)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上,行为人知道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希望或允许这一结果发生。刑法第二章是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包括放火、决水、破坏交通工具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如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有关规定,除放火、决水、爆炸、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方法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他危险方法进行了概括性描述。正确理解和定义其他危险方法的关键是如何准确定义其他。定义其他的意思是明确危险方法是相对于哪些行为。一般来说,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第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可能造成或者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第三,其他危险方法应当理解为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危险方法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涉及的具体罪名规定的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否则,应当以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而不是以本罪定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知道其行为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刑法》第二章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毒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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