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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一般不得出于规避禁止性法律规定的目的而采用隐名投资的方式成为公司的股东,且,“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还需经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知...
隐名股东的权利主要包括了三种, 1、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 2、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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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即经他人同意借用他人名义投资,而不将自身姓名或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实际出资人。首先,隐名股东根据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享有合同权利,但很难以此协议来对抗其他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隐名股东很难直接阻止。其次,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隐名股东无权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系明知转让人为名义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只能按照其与名义股东的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而遭受的损失。当然,如果隐名股东还可以提起隐名股东权利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隐名股东可以根据其与名义股东的协议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名义股东原则上需根据隐名股东的指令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1、隐名股东根据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享有合同权利,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2、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隐名股东无权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系明知转让人为名义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隐名股东可以根据与名义股东的协议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隐名股东权益包括: 享有投资权益; 2、名义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给实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实际投资者可以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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