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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条件认定包括: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
股东要求解散公司条件的认定: 一、公司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 2、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股东单独或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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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因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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