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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协议有些内容不明确怎么办

2021-10-19
认购合同,简单来说,买卖认购就是双方约定未来一定期限内签订买卖合同的合同。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包括本合同的条款,必须综合审查合同的全部内容和当事人的履行情况。预约是合同磋商的一种特殊的缔约形态,主要目的在于固定交易机会,约束当事人达成最终交易,故具有暂时性,阶段性的特征,并以缔结本约为自身使命。这决定了认购向本约转化是其终极目标,在本约签订后,认购合同中未约定的内容应以本约为准。如果没有签订本合同,但当事人已按预定条款履行本合同的主要义务,应认定当事人之间已经签订本合同。但是,预约合同并未约定合同的主要内容,其不能视为本约。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例,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5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若预约合同未约定本约的主要内容,其不能认定为当事人已成立本约。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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