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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家暴法并无此规定,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方式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
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维权的方法: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的帮助;受害也可以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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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如下维权途径:第一、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寻求帮助,要求劝阻、调解。第二、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并就医,保留证据。第三、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向起诉离婚,在离婚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第四、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可以依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被害人因受强制、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诉或者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第五、受害人是女性的可以及时向妇联或者妇女公益组织求助。
一定要及时报警和就诊,报警记录和病历都是将来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其次,可向当地居委会、妇联、亲友求助。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以下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收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四)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住处;(五)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六)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里治疗;(七)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1、请求调解、劝阻或报警我国《》第43条规定,实施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2、人民法院审理关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案件,应当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所以,当遇到家庭暴力时,如果受害者,而且不同意调解,那么就会判予离婚,这或许会是阻止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决绝方式。3、请求损害赔偿家庭暴力不仅仅带来肉体上的损伤,而更重要的是会带来精神上的重创。因此,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即受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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