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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不能因员工生病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只有满足一个前提条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具体医疗期间长度如下:1、实际工作年数在10年以下的,本部门工作年数在5年以下的是3个月,5年以上的是6个月。2、实际工作年数在10年以上的情况下,本作年数在5年以下的是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是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是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是18个月,20年以上的是24个月。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2、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1、不可以。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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