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是: 1、一般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
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是: 1、一般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是: 1、一般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原则的例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香港人和内地公民选择诉讼离婚的,应该是向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是: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二)、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三)、司法豁免原则。 (四)、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五)、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一、《民诉》第十九条 (一)重大涉外案件 1.争议标的额大 2.案情复杂 3.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1.主体众多 2.标的额较大 3.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 2.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的的级别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 二、《刑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全国人大修改决定1996)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刑诉意见》第七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94人已浏览
114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1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